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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5分钟被收3200元,被收的停车费能否返还?

2017-06-12 22:50:39 来源:李海林律师


停车5分钟被收3200元,被收的停车费能否返还?

停车5分钟被收3200

货车司机辛某,开着一辆鲁B牌照的货车经常往返于济南与青岛之间。619点左右,辛某将车停在济南市天桥区小鲁庄路旁。接了个电话的功夫,一名尹姓自称是物业的工作人员收取了他3200元。 尹某告诉记者,小鲁庄路是村民集资所建,居委会对这条道路有管理权。在62日下午的电话采访中,尹某告诉记者,在双方理论的过程中“动手了”,“司机用手掐伤了工作人员的脖子,要的5000元是医药费。”辛某报警后,民警分别找双方进行了谈话,尹某最终答应要3000元。回到货车上后,辛某与老板商量后决定妥协,“民警走后对方说要是不交钱,下午还会涨价。”尹某又“前后堵着的两辆车在这耗了很久,一辆车给100块钱。”于是,3000元又成了3200元。

律师说法:被收的停车费能否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条第二款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事件,货车司机辛某将车停在济南市天桥区小鲁庄路旁而该道路是村民集资所建,居委会对这条道路有管理权。尹某以物业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前后堵车不让走的方式,强行收取辛某3200元的停车费。辛某与尹某之间系停车场地租赁合同关系,3200元的费用系使用停车场地的租金,但该合同系尹某以胁迫方式与辛某订立,辛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停车场地租赁合同,按正常的停车收费标准支付停车费用,多余的停车费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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